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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制訂日期: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次修訂: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電機系系友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隸屬於『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以加強系友聯繫、團結互助、砥礪學行、交換經驗與資訊、輔導系友就學就業及促進母校系所繁榮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系友分佈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校友會所在地。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出版系友會訊。
  • 二、提供會員就業及深造之相關資訊與服務。
  • 三、舉辦康樂及聯誼活動。
  • 四、舉辦系友討論會、觀摩會、演講會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 五、協助校友會會務推展。
  • 六、協助母校系所繁榮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參種:

  • 一、當然會員:曾畢業於電機系(以下簡稱本系)大學部各年制或研究所博碩士班之系友。
  • 二、贊助會員:曾肄業於本系大學部各年制、研究所博碩士班或曾修習本系所開設之課程,有証明文件者,並申請入會者。
  • 三、榮譽會員:曾服務於本系之教職員工或曾任本系諮議委員,或對本系有重大貢獻經理事會認可者。

第七條:

會員有發言權、活動參與權;當然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與被選舉權。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會費及募款之數額與方式。
  • 四、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之停權處分。
  •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理。
  •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理事會另置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遴選聘任之。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督導會務。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應負責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完成理監事之改選工作。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五、聘免工作人員。
  • 六、審定基金募集及管理運用辦法。
  • 七、決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經費之預算及決算。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常務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出席理監事會議(含臨時會及聯席會)次數未達1/2者除外。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及監事之任期起迄日為4月1日及3月31日。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及監事自任期屆滿次日起自動卸任。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及監事自動卸任時,若新任理監事未能如期選出,則由當屆卸任常務監事負責於一個月內辦理新任理監事選舉事宜,屆期未辦理時,則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辦理之。
理事長任滿卸任後,即自然轉任系友會顧問,不再參與理監事選舉。顧問得參與理監事會議之運作,列席指導會務。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會員大會通過或追認後予以解任:

  •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二、被罷免者。
  • 三、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秘書長及工作人員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之薪給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定。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並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當然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當然會員五十人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之停權處分。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團體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候補理監事均得列席理監事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常務理事、監事應按時出席有關會議,不得委託代理出席;若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會費收入。
  • 二、會員捐款。
  • 三、委託收益。
  • 四、基金及其孳息。
  •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理監事二年交接總決算;不得提列債務移轉。

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本系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校友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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