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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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北加州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加強校友間聯繫,促進彼此情感,回饋母校,發揚團結互助精神,並以服務社會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設立於美國北加州地區。 |
第四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增進校友間聯繫,團結合作,服務社會事項。二、加强與母校及各友會間之聯系,交流會務和校友動態。 三、舉辦校友聯誼活動事項。 四、辦理其他有關校友服務聯誼福祉事項。 五、辦理其他社會公益學術研究慈善救濟事項。 六、關懷並協助滿足會員之所需,尤其是急難救助。 七、協助校友於北美地區之就業、轉業需求。 |
第 二 章 會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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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凡贊同本會宗旨,曾於台科大(含各學分班、訓練班)就讀,居住於北美地區且有意願推動校友會之校友,皆可於繳納會費後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享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事項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八條: |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者,得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履行對本會應盡之義務者。二、有其他重大事故足以妨害本會聲譽及校譽者。 |
第 三 章 組 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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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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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或會員總數五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於一個月内由理事長召開臨時大會。 |
第十條: |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决定本會會務計畫。 三、審查預算及决算。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 五、本會財產之處份。 六、聽取理事會報告。 七、討論並决定有關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事項。 八、决定其他有關本會重大事項。 |
第十一條: |
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
第 二 節 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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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會設理事長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五名理事互選選出。 |
第十三條: |
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十四條: |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代表本會出席對外活動。。二、組織理事會並召開理事會。 三、制定本會會務計畫。 四、制定並執行預算及決算。 五、經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可代表本分會財務之處份執行。 |
第 三 節 理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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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五人組成,含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共五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
第十六條: |
本會設副理事長一名,由理事長推舉一名理事擔任,經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命之,主要為協助理事長推動本會事項及其代理人。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下得設秘書長一人及下列各组: 秘書長由理事長推舉一名理事擔任,經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任命之,協調各组推動會務並掌理有關文書、典守印信、議事等事項;各组設召集人一人,由理事會互相推舉產生,各組另設召集委員若干人,由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聘任之,秘書長及各组召集人得相互兼任,且均為義務職。 一、聯絡组:掌理有關會籍、會員入會資格審查 。二、活動组:掌理季度活動 。 三、公關组:掌理公共關係等事項,包含矽谷中心。 四、會員事務組:關懷並協助解決會員在生活、工作上之問題、互助合作、職業介绍、會員關係等事項。 |
第十八條: |
理事會下得設財務長一人,其職掌如次: 一、本會財務收支款、會計、統計之執行。二、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及建議。 |
第十九條: |
財務長由理事長推舉,經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组成之,其任期與理事長相同。 |
第二十條: |
理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二、擬定本會會務計畫。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四、督導各组處理日常會務。 五、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 六、本會預算及决算之编制。 七、其他有關本會會務之執行。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
第 四 章 經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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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一般會員年會费每人美金 20 元。二、會員捐贈款(物)。 三、母校、總會等捐贈款(物)。 四、各界捐贈款(物)。 五、會費之孳息。 六、其他收入。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舉辦活動以自给自足為原則。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經費以用於資助母校、會員、校友及公益為原則。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經費應存入理事會指定之帳戶,非經理事長、財務長共同簽字不得動用。 |
第二十六條: |
各组經常費之支出,應檢附單據由經手人證明及各組召集人簽章送交財務組、秘書長及理事長會簽後支應,並由財務组按季编制報表提請理事會審核。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會開會時,財務組應提出財務收支及會費收缴情形之書面報告,提呈理事會審查再提請會員大會審議。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如解散時,剩餘財產悉數捐贈母校,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
第 五 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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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本會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全體會員總數五分之一提議,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後,始得修改之。二、由理事長提出,向會員大會提請修改,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通過後,始修改之。 |
第三十條: |
本章程未盡事項應依照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
第三十一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