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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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國立台灣科技大學電子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宗旨: 促使電子系系友與母校緊密互動,整合電子系系友力量回饋母校及社會。 |
第三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強化母校與電子系系友之聯繫。 二、加強產學合作、整合電子系系友社群網路。 三、輔導在校學生就業、給予工讀機會及設置獎學金。 四、表揚傑出在校學生及電子系系友。 |
第二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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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凡國立台灣科技大學電子系畢業之系友。 |
第五條: |
會員擁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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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理事、監事選舉於現任理事、監事任期屆滿當年度六月前改選,六月底進行交接。本會會員選舉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第七條: |
理事會之職權:選舉和罷免會長、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經費決議、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八條: |
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一人為會長。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會長另選出二至三人擔任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
第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審核年度決算及其他應查事項。 |
第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十一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
第四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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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會員大會職權:章程訂定、選舉及罷免理監事、處分經費財產、決議年度工作計畫、違規處分及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每年召開定期會議會員大會;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召集時召之。 |
第十四條: |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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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經費來源:入會費(當屆入會系友自由樂捐)、理監事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捐款、基金及其孳息及其他收入。 |
第十六條: |
本會每年定期由理事會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財產目錄,送監事及會員大會核稿。 |
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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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